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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身亡 救助基金代为索赔被驳回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 事故发生后,新建救助基金以《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将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汇入其设立的救助基金账户。因协商不成,新建救助基金于2011年7月22日以原告身份向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支付其无名氏赔偿款人民币374465.98元。

 2010年9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驾驶南昌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X号捷达车,在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西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赣昌兽药经销部路段时,碰撞一名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约60岁的无名男子,无名男子被送往新建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转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9月23日死亡。经新建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新建县交警大队先后两次在《江西日报》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新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救助基金”)将该死亡无名男子进行了火化,为此垫付尸体运送、火化费等丧葬事宜费用计人民币1.5万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责险。

  事故发生后,新建救助基金以《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将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汇入其设立的救助基金账户。因协商不成,新建救助基金于2011年7月22日以原告身份向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支付其无名氏赔偿款人民币374465.98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对该例新类型案件高度重视,立刻召集经验丰富的保险律师进行研究并积极应对,最终决定委托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余香成律师代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主要围绕救助基金是否有权代无名氏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重点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之法定范围。同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还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综述、各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等大量有关无名氏赔偿问题的司法资料及判例,并作为证据材料或者参考资料提交一审法院。

  经保险公司的积极应诉,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名氏的赔偿权利只能由其近亲属行使,但对相关单位已垫付费用的,可以支持垫付的相关费用。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新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新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垫付被害死亡无名男子丧葬费人民币14545.98元,驳回原告新建救助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新建救助基金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涉及保险的特殊、疑难或者新类型案件,保险公司务必要高度重视,避免给保险公司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新建救助基金代无名氏索赔败诉案,无疑给中国保险业今后处理类似无名氏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该案判决也无疑给行政事业单位任意干涉他人保险赔偿权利一次有力的打击,还原了《保险法》、《侵权责任法》中保险赔偿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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