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技术合同 >> 文章内容

如何应对技术合同纠纷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9[字体: ] 
核心提示: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一般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财产权关系,即围绕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分配关系,而技术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因知识产权发生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通常表现为知识产权由谁享有、如何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关系。
      技术合同因其标的的特殊性,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因此,要妥善应对技术合同引起的纠纷,签订技术合同时就必须明确,详尽地约定各项与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科技活动的日益频繁,因合同标的技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主要原因在于,技术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商品,具有许多与有形商品不同的特征,合同各方往往在签约时未能对与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条款进行详尽地约定。 
     
    技术合同的显著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产生于科学技术活动之中,与科学技术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活动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以及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经验等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咨询和服务活动。不同的科学技术活动对技术合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从而产生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4类技术合同,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活动,因而涉及技术内容的合同还不限于此4类,如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而订立的技术入股合同。 
    同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合同除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自身的显著特征。 
     
    (1)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一般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财产权关系,即围绕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分配关系,而技术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因知识产权发生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通常现为知识产权由谁享有、如何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关系。 
     
    (2)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指物或行为,而技术合同的标的则是技术成果或智力劳动。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或智力劳动,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形态的无形商品。技术使用者的增加会大大降低了技术作为财产权的价值,同时,加剧了使用者之间的竞争,技术的商业价值会随着使用者的增多而急剧下降。技术由多个主体同时无损耗地使用的特点,要求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技术成果或智力劳动的标准、内容、范围和要求。 
     
    (3)技术价值具有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技术合同标的的价款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一般合同中商品价格的计算,采用成本加平均利润的办法来确定,而技术合同标的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较其他合同更具有复杂性,因为对一项技术的价值评估一般涉及到技术的市场机会、权利状态,技术的生命周期、竞争优势等诸多灵活多变的因素限制,要想得出准确、客观的技术价款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另外,技术财产的价值突出表现为独占使用权。因此,合同当事人应综合上述因素协商确定合同的价款。 
     
    技术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诉讼对策 
     
    就目前技术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是由于合同各方对有关技术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如合同各方对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技术转让的标的技术、技术服务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争议。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及诉讼应对措施如下。 
     
    (1)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具体技术要求,即标的技术是什么表现形式、其工业化程度如何以及包括哪些内容等事项,以免在验收技术成果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技术,即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如技术指标)、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当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术开发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技术鉴定。 
     
    (2)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对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标的技术成果产生争议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进行技术鉴定。 
     
    (3)技术开发失败是被告违约所致,还是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所致。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对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或者合理分担的一种责任。在审判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风险责任的抗辩时,就涉及到对风险责任的确认问题。风险责任的认定,必然涉及到对技术的论证问题,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 
     
    (4)技术资料的提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受让方能否顺利实施转让的技术。因此,技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以确保受让方按照转让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如果受让方认为转让方实际提交的技术资料与合同中约定应当提交的技术资料不符,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或请求法院委托鉴定,以追究转让方提交技术资料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签约要点与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技术合同纠纷,合同各方在签约时应尽可能明确合同关键条款,预防漏洞。 
     
    1.签订技术合同前,对标的技术充分调研 
    具体包括:①技术的高新程度和维持高新程度的预计时间期限。技术开发或转让技术的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的竞争力,还要重点考虑技术的生命周期;②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性。千万不能认为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就是可以直接应用于产业的成熟技术,往往还需要大量的后续开发工作,而后续开发还有失败风险。因此,订立技术合同前,要审查技术成果的技术方案的完整程度及其后续开发的工作量;③要考虑是否有可以替代该技术的同类技术情况,这主要是作为评估技术成果的价值参考;④使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使用该技术所需要的投资以及预期经济收益等。 
     
    2.明确约定技术合同的标的 
    技术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也是技术合同最基本、最重要的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往往也是合同中对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约定不明引起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对此条款尽可能作出准确、全面的约定。 
    技术合同标的的内容,是从定性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的标的,明确合同标的是什么,按标的性质划分技术合同的边界;技术合同标的的范围,是从定量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的标的,明确合同包括哪些标的,以及标的物的合理数量,界定履行合同应当提交的全部成果:技术合同标的的要求,是对技术合同标的所应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参数、预期效果等作出约定,作为验收合同标的最主要的标准和依据。不同的技术合同对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的约定应有所不同。 
     
    3.明确约定技术的权利状态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重点审查:①技术转让方是否是技术的合法权利人,即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存在权属争议;②转让的技术通常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即转让的技术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设定了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及转让权等。技术转让从实质上讲是权利的转移或许可使用,通常要求转让的技术是具有权属的技术。如果是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公用的技术,一般不作为技术转让的标的,可通过检索查新等公开渠道获取该公知技术:③明确转让技术的权利状态。将转让技术的专利权状况,专利转让情况、专利许可使用情况或技术秘密的使用及保密情况等如实告知技术受让方。 
     
    4.明确约定技术资料的交接 
    因为技术本身是无形的,所以,技术开发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提交,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姑且将这些载体统称为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合同一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同各方必须对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加以明确而详尽的规定。这些技术资料还包括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检测方法、试验结果、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资料应是具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使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能够指导技术工人生产出技术标准的产品。此外,还应当规定技术提供方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内容,直至企业生产出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