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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2-01-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续当到期后未归还当金,显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当金并支付逾期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韩城市龙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8月23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紧缺,双方签订典当合同,并以二被告的房屋作抵押,当日二被告拿走当金50000元,当期届满后,二被告又先后续当五次,续当到期后被告仍未按时归还当金,此后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到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当金50000元,逾期综合费用率28700元及违约金41000元,共计119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一、典当合同一份、典当物品清单一份及当票一份,用以证明2006年8月23日双方鉴订了典当合同并于当日二被告拿走了当金5万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
  二、五份续当凭证,用以证明合同到期后,被告同意续当,最后一次续当到期日为2008年5月31日,被告仍未还款。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23日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被告当金5万元,被告以其韩城市新城区民德里西一巷3号的房产作为典当物品,并约定综合费用率为21‰月,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当金50000元。当期届满后,经原告同意,二被告又先后续当五次,最后一次续当于2008年5月31日期满。期满后二被告未按期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典当合同一份、典当物品清单一份、当票一份、五份续当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续当到期后未归还当金,显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当金并支付逾期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薛某某归还原告韩城市龙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综合费用28700元及违约金41000元,合计1197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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