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典当合同 >> 文章内容

典当业务中的《物权法》应用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一、《物权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注:典当不合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注:含所有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注: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抵押要共有人同意,即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的依据
  注:公司法16条(20061月实施)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允许)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注:实现担保权方式,担保合同据此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注:抵押定义)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注:此为集合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注:浮动抵押,也为集合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注:此为集合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注:如个人住宅抵押,仅登记一项即可)
注:所谓混合担保,指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即抵押、质押)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注:所有权属国家)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注:农村集体地的房产不能抵押,难以变现、案例:罗源工业园区的集体地工厂)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注:但除公益设施之外的小车、店面可以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但届满之后,可以约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注:已被商家订购的企业产品,不能设定其浮动抵押)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注:事先应约定好,新增的建筑物的抵押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质权无此限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包括抵押和质押物及留置物的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故此物权法仅对抵押担保调整了诉讼时效,而对质押物的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仍然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2年后的2年即共4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如有,则其条款约定无效)。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注但要登记应登记,如机动车质押)。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典当行对质押动产负有保管义务,并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注:动产会发生为同一债权设立的抵押、质押,其抵押、质押并存。注: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注:留置时效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法定在2个月以上,除约定和鲜货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注:新的权利质押品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收费权质押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有,但此因物权法出台有争议其合法性              
    担保法:实现担保权方式,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先物保后人保。
     物权法:实现担保权方式,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债权人有自主选择权。
    注:担保法与物权法区别
   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