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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中的《民法通则》应用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8[字体: ] 
核心提示: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赔偿)
三、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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