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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摔伤如何维权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6[字体: ] 
核心提示: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陈娭毑乘坐公司的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做到了基本的义务。陈娭毑做的司法鉴定,引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这是对工伤患者和职业病的伤残程度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可陈娭毑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就算要做伤残评定,也只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案例
  50多岁的陈娭毑坐公交车时摔了一跤,当时就站不起来了。经过医院检查,她右下肢骨折。经过鉴定,她的损伤已经构成六级伤残。她在医院治疗了1年多才出院。
  事发后娭毑行动不便
  事故发生后,在陈娭毑治疗的一年多时间里,公交公司先后垫付了12万元的医药费和2万多元的护理费,直到两个多月前娭毑出院回家休养。
  本来生活能自理的陈娭毑现在只能坐在轮椅上,靠侄女照顾,这让老人有了诸多不便。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陈娭毑安全送到约定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陈娭毑受伤后,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为此,陈娭毑多次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都协商无果,老人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万余元。
辩论焦点
  由于行动不便,陈娭毑没有到庭,原被告席坐着各自的代理人。双方在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陈娭毑的代理人认为,这个案子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
  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陈娭毑乘坐公司的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做到了基本的义务。陈娭毑做的司法鉴定,引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这是对工伤患者和职业病的伤残程度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可陈娭毑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就算要做伤残评定,也只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时,陈娭毑坐公交车摔倒,是因为陈娭毑自己换座位导致的,不是公交司机的过错造成的。而且陈娭毑已经90多岁了,有监护人,不能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陈娭毑申请的赔偿清单里面的数额、项目,公交公司都不认可,因为不能证明是公司过错造成事故。
  最后,陈娭毑的代理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表示,不肯接受调解。目前,该案已经开庭,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老年人坐车最好是结伴而行或者有子女陪着。如果距离很近,老年人最好选择步行,既锻炼身体,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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