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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遇车祸 公司需赔偿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2[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和李女士乘坐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其进行客运活动期间系履行职务期间,故本案中承运人应为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由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出租汽车公司对王老太和李女士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伴来京探亲时突然发病去世,王老太在处理完老伴后事后,与儿媳李女士、孙子等三人乘坐出租车欲到首都机场坐飞机返乡,不想途中遭遇车祸,两死一伤,王老太的家属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属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予王老太和李女士的家属分别赔偿16万余元和59万余元。
     20101125下午1点多,王老太等所乘坐的出租车与无证驾驶的刘某所开的罐式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除孙子幸存外,王老太和儿媳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和李女士乘坐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其进行客运活动期间系履行职务期间,故本案中承运人应为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由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出租汽车公司对王老太和李女士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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