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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跟头 公司应赔偿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祖孙俩乘上公交车时,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祖孙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
 
     60岁的奶奶带着7岁的孙子乘坐公交车,没想到公交车被追尾,奶奶摔倒车上,孙子则摔得翻跟头。昨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受伤的祖孙获赔3.4万元。
2010年7月,奶奶带着孙子上了公交车。车驶至郊区地带时,公交车被一货车撞上尾部,致使祖孙俩在车上受伤。奶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孙子翻了一个跟头致颅脑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祖孙俩乘上公交车时,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祖孙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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