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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车被砸坏 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7[字体: ] 
核心提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投资公司开办的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形成旅店服务的法律关系,投资公司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投资公司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投资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
 
案例
   2010年5月10,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投资公司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遂将该情况告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认为诉争车辆被砸并非发生在酒店内,故不同意赔偿。
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驾车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第二天早上,发现车顶被砸坏后及时联系了酒店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自己与投资公司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投资公司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投资公司并没有尽职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投资公司应予以赔偿。故要求投资公司赔偿5445元汽车修理费、1200元误工费。投资公司答辩称,朱先生确实在投资公司酒店入住,但车到底是如何损害的不知道,但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害,朱先生的起诉与投资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投资公司开办的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形成旅店服务的法律关系,投资公司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投资公司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投资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故投资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向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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