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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面临的风险分析

 [日期:2012-01-2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37[字体: ] 
核心提示:指典当行因鉴定评估失误造成当物收假、收错、收偏而形成的当金损失风险。典当行从业人员因缺乏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素质不高,鉴定评估水平较低,在收当环节把关不严,病从口入,直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带来经营上的操作风险。
 
       所谓风险,通常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的条件,以及影响损失的严重程度等风险因素,包括三种:实体风险因素(直接条件)、道德风险因素(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和过失风险因素(善意疏忽及过失)。
  典当行业风险是与典当活动相伴而生的,只要从事典当活动,就存在着典当风险,它决定于典当活动所必有的时空差。典当活动是在某一个空间范围内与未来某一时期经济状况相联系而进行的,由于地域的局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经济主体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在这种时空差面前必然产生与预期结果偏离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典当业风险。
典当行业的风险很多,从不同的角度看,既有外部风险,又有内部风险;既有法律政策风险,又有经营技术风险;既有人的风险,又有物的风险。在众多的风险类别中,本课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门别类进行阐述。
一、典当宏观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指政治微调与整合,引起的政策变动给典当行业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国体政体不变(具有连续性)的情况下,因社会、经济原因而出现的国民经济宏观政策调控等政策性变动,如劳动工资制度、就业与失业的社会保障、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动,对典当行业产生的较大影响。
  1、监管政策变动对典当行业的影响。
1993
8月,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划归人民银行监管,人行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虽然扭转了各地盲目发展的势头,有效遏制了乱集资、高息吸收存款、私开分支机构、与银行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但对服务对象、经营范围、典当企业申报等方面的限制却捆住了典当行的手脚,人行监管六年,不仅没有新增一家典当行,而且在原来3000家基础上取缔了60%,只剩下1000余家,注册资本金由150亿下降到80亿,减少40%,典当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006月,因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典当行取消金融机构性质,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监管,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8月,颁发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鼓励典当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中小企业,允许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允许向银行贷款,允许开办省内分支机构。由于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在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典当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企业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典当业受到社会投资的追捧。截止200512月,全国典当行数量已达到1791家,典当分支机构达到61个,注册资本金总计146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和2000年相比,五年来典当行数量增长101.2%,注册资本金总额增长175.5%,从业人员增长150%。全国典当企业年发放典当贷款超过500亿规模,单个典当行年发放典当贷款最高达到20亿元,单个典当行年利税超过千万元。
  2、货币政策调整对典当行业的影响。
2004
3月,中央针对经济过热状况开始实施宏观调控,3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425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1029日央行九年来首次实施加息政策,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0.27个百分点,并取消贷款利率上限规定。20053月,央行开始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调整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取消优惠利率,并提高对商业房贷的逾期罚息利率水平,可加息30%50%。央行适度控制货币信贷增长的紧缩政策,必然波及到中小企业资金链问题,从某种程度刺激了典当业务。
  以无锡典当业为例,2004年底,全市典当业资产总额24621万元,比上年增长32.7%;当户数10103个,比上年增长4.3%;贷款余款22379万元,比上年增长42.7%。其中黄金饰品、车辆、股票业务均下降2%4%,而房地产业务却占到59.4%,比上年上升17.1%[7]
以上海为例,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20062月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显示,上海的中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2748.13亿元,比上月减少40.24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减少36亿元。表明宏观调控对银行住房贷款的影响,而上海典当行全行业累放典当金额2002年为8.7亿元;2003年为29.8亿元;200456亿元;2005年为63亿元,2006年一季度为26亿元,其中房地产典当已占到总典当业务的50%-70%[8]
  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到位,如紧缩银根、地根、提高房地产交易营业税、开征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等,抑制投机炒房,二手房交易量会大幅减少,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来房地产典当业务的下降。
  (二)法律性风险
  法律性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现有典当法规的不完善甚至与国家大法的互相冲突对典当行业缺乏有效保护造成合法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典当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带来的典当风险。
  因现有《典当管理办法》属于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较低,而且很多条款与我国《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硬伤明显,典当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到经济纠纷,很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1、房地产典当纠纷中综合费用得不到法律保护。
  20045月,山东省某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一家典当行借款300万元,到期后故意拖欠不还,并主动提出要典当行起诉,典当行经多次协商无效,已经拖欠半年,只得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借贷事实清楚,抵押手续合法有效,但典当行所收的综合费用因法律依据不足而不受保护,只能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典当行因此损失近50万的收益。甘肃省某典当行20068月遇到同样问题,其发放给当户的80万元房产抵押贷款在法院判决中,其应收的利息和费用剔除了全部综合费用。
  2、善意典当涉案物品的处理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某典当行收当一批机动车,发放贷款80万元,典当时仔细审查了机动车的来源证明,质押手续合法合规,但公安部门以当户涉嫌犯罪为由,查封了典当的机动车,但4年过去了,作为当户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抓到,而4年前就已经绝当的机动车,典当行至今却不能处理。该案中善意的典当行合法利益无从保护,事实上象这种制度设计根本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损害了社会效率。
  典当实践中的司法风险还表现在许多典当行对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典当法律纠纷。如当物所有权的瑕疵问题,典当财产中的继承人权利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典当时单方处置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现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典当行在开展典当业务时因对这些规定缺乏统一认识和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绝当后处理典当物时纠纷四起,典当行不可避免的要遭受损失。
  (三)市场性风险
  市场风险包含两方面:一是外部市场环境对典当利益造成的损害。如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寄售店泛滥,不仅抢占了小额典当业务市场,而且打着当铺名义收赃销赃,严重损害典当行社会形象;另外,典当行业内部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低价揽客,导致行业资金价格整体水平的下滑,这均为不良市场环境给典当行带来的损失。二是指典当企业的市场定位错误而造成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由于不同的典当经营者对典当行业的社会地位、性质、功能及作用认识不完全相同,因而在制定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实施具体战术上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企业自身的市场定位,企业选择的主要经营品种和目标客户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企业自身条件,这都与经营者的素质和水平密切相关。一旦定位错误极有可能造成整个企业的经营失败。
  如湖北某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成立之初,由于既不熟悉房地产市场,又缺乏专业人员,为了急功近利,该行把市场目标定位在房地产业务上。因为没有经验,他们先后抵押了几笔手续不全、瑕疵明显的房地产,到期后当户无法偿还贷款,在处理房地产时出现产权纠纷,最后官司缠身,几年下来,共形成300多万的绝当房地产无法收回,企业损失惨重。最后,不得不转向开发门市业务,只得以小额民品典当业务维持生计。
  (四)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所谓公司治理指董事会、经理层、股东、雇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围绕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配置所发生的互动机制。我国大多数典当行属于私有性质,少数属于国有企业,由于典当行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其所设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是为应付申报需要,大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职能,关键是实践中要么是家族制管理,要么是行政任命,典当职业经理市场远未形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实行分离,从而难以对经营决策形成约束,更不用说科学治理。这种缺乏行为约束和利益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一是不利于典当企业长远发展;二是因其决策失误有时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风险。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它是指债务人即当户不能履约偿还或延期偿还当金本息,使典当行收益受损的可能性。信用风险的根源在于债务人,无论何时,典当行每增加一笔典当盈利性资产,都必须承担当户即债务人可能违约的风险,且不同的典当资产具有不同的信用风险,尽管当户出具了当物作保证,即办理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或不动产抵押,但一旦债务人违约,要处置当物即各种质押物、抵押物,典当行都面临较大风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不必要劳动消耗和成本支出,而且结果难以保证本息的足额偿付。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典当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清偿债务或满足客户正常典当需求而给典当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准确地判断当户什么时候申请多少当款,不能确定新的典当业务什么时候来临,它们对典当资金不断提出新需求,典当行又必须随时满足这些客户的要求,这就要求典当行的贷款资产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另外,负债经营的典当行时刻面临到期资金的清偿问题,如典当资金流动变现能力较差,则会使典当行的信誉、收益和筹资能力均遭受损失。
  (七)资本金风险
  资本金风险是指典当行的净资产或股东权益出现负数而导致典当行出现没有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资本金反映的是典当行的最终清偿能力,如果典当行的资本金(资本净值或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越高,表明典当行的最终清偿能力越强,承受风险能力也就越大;如果典当行资本金的市场价值越低,甚至为负数,表明典当行的最终清偿能力越弱,就会出现资本金风险。资本金风险越高,即使典当行承受数额较低的负债,都有可能无法偿还,严重的甚至关门倒闭。
  此外,还有由于市场利率变化使典当行的负债成本增加,或者贷款利率降低而造成典当行损失的利率风险,以及由于相关产业或相关市场发生严重问题而使典当行贷款对象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关联风险等。
二、典当微观风险
  典当微观风险主要是典当经营中的操作风险。所谓操作风险指在经营过程中因内部治理机制、各种主观失误、遭遇欺诈及意外事故等引发典当行收益、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引发典当经营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典当经营决策因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导致决策失误;典当设备性能和服务效果的不稳定性;典当行员工业务操作程序错误或鉴定评估失败;典当行员工或顾客的不法行为(如贪污、诈骗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典当行造成损失。
  (一)违规经营风险
  违规经营风险是指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缺乏规范,违法违规经营,遭受法律、法规惩罚的风险。典当行从事的是货币借贷经营,其业务性质属金融性质。极少数典当企业为扩大资金规模,打着金融业务的招牌,面向社会公众高利息集资,变相吸收存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破坏金融秩序。此外,典当行超范围经营、乱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恶意收赃销赃等等,所有这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都会引发法律法规的惩戒风险。轻者遭受经济处罚,重者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浙江省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打着典当招牌,自1990年到200410年间非法吸收存款1.217亿元,涉及存款人3000余户,共6000余笔。泰顺县人民检查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涉嫌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今仍有部分存款无法兑现[9]
如湖南省株洲市原商业银行副行长黄石山伙同他人开办担保公司和典当行,非法吸储7.76亿元,20048月案发后潜逃国外被抓回,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今仍有1.5亿不能兑付,严重破坏当地金融秩序,影响地方社会稳定[10]
  (二)鉴定评估风险
  指典当行因鉴定评估失误造成当物收假、收错、收偏而形成的当金损失风险。典当行从业人员因缺乏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素质不高,鉴定评估水平较低,在收当环节把关不严,病从口入,直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带来经营上的操作风险。
  例如:1999年,南京市典当行业内曾发生一起集体被骗当的故事。福建省莆田人林生俊、林永华、林永俊三人于1999118—26日,分别以外地旅游急用钱为由,先后以19条黄金手链、13条黄金项链、8只黄金手镯共计40件金饰品,重量2041克,在南京6家典当行共典当现金1442百元,当期10天、15天、30天不等,所当黄金含量只有54.8%,属于12k-13k,其表皮为金,中间为银,由于这种包金较隐蔽,且单件少、金额小,典当工作人员仅通过肉眼,凭经验判断,故疏忽大意,遂演出一场连环骗当[11]
  (三)绝当物变现风险
  指典当行在绝当物品处理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出现再次流通困难,导致当金出现呆账损失的风险。绝当物品变现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当金的高低和二手市场供需状况两个因素。如二手市场对该当物供大于求,价格下跌或者当物估价本身过高,当物变现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费用,有的甚至无法变现,形成呆帐损失。
  例如:武汉某典当行1999年对某公司典当一批无缝焊管,共500吨,当时市场每吨销价约3000元,按八折发放贷款120万元。典当期满后,该公司又续当三个月,半年后无力还款,焊管死当。此时市场价每吨已下跌500元,典当行想处理,觉得只能勉强收回本金,续当期的利息和费用约15万元没有收回,于是想等市场价回升后再卖。谁知第二年市场上焊管无人问津,价格一跌再跌,每吨跌至2000元左右,最后典当行因资金困难,只得忍痛变现,损失本金20多万元。
  (四)贷款比例管理风险
  指典当行的贷款结构不合理,比例管理失调,带来的当金使用效率低、贷款资金出现逾期、呆滞,资产负债率过高等运营方面的风险。典当贷款中的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比例、银行借款和自有资本金比例、单个客户贷款占整个典当贷款余额的比例等等,如果控制不合理,都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五)职业道德风险
  指典当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甚至违法违规,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牟取个人私利,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主要表现为:钻内部管理的空子,贪污或挪用公款;泄露商业机密,谋取个人私利;内外串通,恶意高估当价,超额放款,套取典当资金;免除抵押、质押条件,发放人情信用贷款;在业务中搞地下交易,暗拿回扣佣金造成典当行利润流失等等。
  例如:安徽省某典当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中,由于某业务人员长期与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打交道,在与客户经理相当熟悉后,两人竟然相互勾结,从证券营业部典当行用于质押的个人账户上卷走数百万资金,并携款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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