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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付车场主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 大亚湾区法院于去年2月8日作出判决,付某赔偿于先生福田牌重型自卸车被盗抢损失70%费用,即20.8万元。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不是你们不辞劳累,耐心寻查,我那购买重型自卸车的20多万元可就打水漂了。谢谢你们!”近日,大亚湾区法院内,“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于先生将一面锦旗送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向该案的主办法官和执行局工作人员连声道谢。据了解,大亚湾区法院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方协调四处奔走,成功化解了一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原来,两年前于先生将一辆福田牌重型自卸车交由付某开办的大亚湾某客货运停车场停放保管,停车场工作人员向于先生开具收据,收取一个半月车辆保管费230元。然而,车辆刚刚停放没两天,于先生便得知自己的重型自卸车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开走。于先生说,他在该停车场办理保管业务时,停车场方没有向他发放车辆进出凭证,而且在这里进出的车辆都不需要查验。2009年9月11日,于先生向大亚湾区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赔偿因车辆保管不当的损失298000元。

  大亚湾区法院于去年2月8日作出判决,付某赔偿于先生福田牌重型自卸车被盗抢损失70%费用,即20.8万元。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付某并未按该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于先生向大亚湾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大亚湾区法院遂向被执行人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令其申报财产并限7日内履行完毕,但付某逾期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甚至对法院的传唤采取躲避并拒不到庭。其后更是藏匿起来,不知所踪。

  去年11月,大亚湾区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大亚湾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大亚湾区委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协调会,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终于在哈尔滨将付某抓获。随后,大亚湾区法院执行局对两人进行执行和解。经过多番协调,今年8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付某同意分两次支付赔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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