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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陪 能否不赔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4[字体: ] 
核心提示:设定“无责免赔”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的过程中,对保单中用小字“雪藏”在角落处的这类条款必须多加留意。同时作为保险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010年10月30日,陈某驾货车由北向南经京港澳高速株洲县朱亭路段时,被后面一辆重型箱式货车撞上,尔后连续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5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陈某为此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共10多万元。事发后,陈某向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赔付,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保险公司适用“无责免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原告陈某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不符合原告陈某的缔约目的,应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要求第三方侵权人肇事者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侵权人非合同相对人,陈某与该保险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没有关联。据此,法院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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