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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金饰失窃 保管人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85[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黄秀为原告黄兰保管金饰为无偿保管合同。被告黄秀在保管期间,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与原告的金饰放置于同一带锁的抽屉内,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一致的注意与防患义务,直至物品被盗,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兰进城找工作借宿姑姑黄秀家,为安全起见将自己的三件金饰交给其姑姑黄秀保管,不料金饰被盗。5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黄兰要求被告黄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元宵节后,原告黄兰因找工作寄住于被告黄秀处,为避免日后在外工作金饰遗失,便将其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交与被告保管。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2010年4月30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家的抽屉被撬,自己和原告的贵重物品被盗。随后公安刑警大队以入室盗窃立案侦查,此按至今仍未侦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黄秀为原告黄兰保管金饰为无偿保管合同。被告黄秀在保管期间,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与原告的金饰放置于同一带锁的抽屉内,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一致的注意与防患义务,直至物品被盗,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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