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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履行哪些程序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1[字体: ]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合并、分立的,不影响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且每次债权转让,新债权人都会和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都有债务人的签字,或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因此,历经十年的债权债务纠纷,几经辗转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至1995年期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冶金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页岩砖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地区中心支行某办事处分别共计签订借款合同七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冶金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页岩砖厂两度更名,成为现在的被告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县页岩砖厂。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地区中心支行某办事处依法将债权转让给某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现在的原告即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最终认定,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冶金化工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某页岩砖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地区中心支行某办事处分别共计签订借款合同七份,借款金额200万元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为证。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统一管理南宁地区中心支行某办事处的上述借款后,将以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依法转让给某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有《债权转让合同》和被告的签字确认,该转让合法有效;该投资管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后,与原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依法将其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县页岩砖厂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登报公告债权转让程序,该《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250万元、利息555.38万元(暂计至2006年3月20日)以及至2006年6月30日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债务200万元、利息444万元,是根据本次追偿的数额按比例计算出来的,计算方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但2006年6月30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合并、分立的,不影响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且每次债权转让,新债权人都会和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都有债务人的签字,或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因此,历经十年的债权债务纠纷,几经辗转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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