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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应当扣除非农户口的补偿款吗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1[字体: ]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村民李大娘,现年65岁,丈夫于1996年去世。国家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她家从村委会分得4个人的田地。1993年,她的两个女儿农转非,村委会并未把相应份额的土地收回。2008年,更换土地证时,因种种原因李大娘家的土地证并未更换。2011年6月,当地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兴建污水处理厂,李大娘家的部分耕地被征收,李大娘所在的村组扣除40%的征地补偿款后将剩余的60%支付给了李大娘。李大娘认为村组扣除40%的征地补偿款很不合理,因为当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国家宣布的土地政策为50年不变,生不增,死不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以户为单位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李大娘家的承包地是以其丈夫名义承包的,其丈夫死亡后,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内有权继续承包,李大娘本人未农转非,不属于“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情况,在承包期限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为准),李大娘的子女农转非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包方是不能收回李大娘家的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已届满,则应重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李大娘现有家庭农村户籍人数重新分得承包地。至于被征地时李大娘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情况,可以通过到当地县级档案局查询予以确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被村组扣留的40%的征地补偿款,符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由村组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比例额度,那么村组就有权将该笔征地补偿款作为提留款。如果该笔征地补偿款超过了依法讨论决定的村组应当提留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当支付给李大娘。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剩余40%的征地补偿款李大娘能否享有,关键是要看该笔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应由村组提留的部分。且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款应以李大娘家被征收的承包地的实际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值计算,而非按其现有农业户籍人口计算,村组是不能按李大娘家现有农业户籍人口数来分配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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