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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车灯,引发事故是否担责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011年6月19日晚,江西省某市蔡某驾小车出行时,适逢李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李某未及时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致使蔡某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已减速但还是撞上了公路边的石护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可因小车受损而花去8600元修理费用。当蔡某要求李某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他虽未变换车灯,但并非必然引发交通事故,蔡某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紧急处理。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李某在会车时未变换车灯违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其次,李某存在过错。虽然李某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造成别人视觉上的“盲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没有采取措施。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再次,李某已造成损害结果。李某行为使蔡某在客观上已遭受损失,即用去8600元修理费用。

     最后,蔡某撞上公路边的石护栏与李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导致蔡某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当然,蔡某也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等因素,应当适当减轻李某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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