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法律层面看,承诺捐赠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诺成行为,当接受捐款者与被捐款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且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换句话说:只要捐赠人承诺捐款,且公布捐款数额,那么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就达成了捐赠合同,一旦诺而不捐就构成违约。
从法律层面看,承诺捐赠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诺成行为,当接受捐款者与被捐款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且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换句话说:只要捐赠人承诺捐款,且公布捐款数额,那么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就达成了捐赠合同,一旦诺而不捐就构成违约。
从社会层面看,目前我国对“诺而不捐”仅从道德舆论层面进行谴责,对诺而不捐者进行曝光,如此只能影响那些“诺而不捐”者的形象,但形成不了实质性的影响,要想真正减少乃至杜绝“诺而不捐”现象,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募捐方面的立法予以规制。
对“诺而不捐”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鼓励捐赠者当场捐赠,对捐赠程序、捐款的利用及监督予以规范;不能当场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后期捐赠履行协议,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正,捐赠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带有欺诈性质的“诺而不捐”现象以及利用捐款进行广告宣传等捞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上要有惩罚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