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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捐赠现象法律分析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从法律层面看,承诺捐赠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诺成行为,当接受捐款者与被捐款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且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换句话说:只要捐赠人承诺捐款,且公布捐款数额,那么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就达成了捐赠合同,一旦诺而不捐就构成违约。

  从法律层面看,承诺捐赠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诺成行为,当接受捐款者与被捐款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且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换句话说:只要捐赠人承诺捐款,且公布捐款数额,那么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就达成了捐赠合同,一旦诺而不捐就构成违约。

  从社会层面看,目前我国对诺而不捐仅从道德舆论层面进行谴责,对诺而不捐者进行曝光,如此只能影响那些诺而不捐者的形象,但形成不了实质性的影响,要想真正减少乃至杜绝诺而不捐现象,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募捐方面的立法予以规制。

  对诺而不捐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鼓励捐赠者当场捐赠,对捐赠程序、捐款的利用及监督予以规范;不能当场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后期捐赠履行协议,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正,捐赠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带有欺诈性质的诺而不捐现象以及利用捐款进行广告宣传等捞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上要有惩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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