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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赠与协议 房产没有过户 能否撤销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46[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首先认为,玲玲和小张签订的赠房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赠与的标的属不动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必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小张和玲玲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所赠与的财产并未发生转移,小张要求撤销该赠与于法有据,故最终驳回了玲玲要求小张兑现赠房承诺的诉讼请求。
 
 
 
  玲玲和小张是一对恋人。大学毕业后,小张在父母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玲玲签订了一份书面赠与协议,协议上写明:为了让玲玲嫁给小张,小张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玲玲。之后因为考虑到房产过户要花很多钱,因此善解人意的玲玲并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收下了那份协议。
  不久玲玲和小张结婚了,但婚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感情破裂。玲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出示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小张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庭审中小张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要求法院驳回玲玲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首先认为,玲玲和小张签订的赠房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赠与的标的属不动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必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小张和玲玲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所赠与的财产并未发生转移,小张要求撤销该赠与于法有据,故最终驳回了玲玲要求小张兑现赠房承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张是否应兑现承诺的关键,在于小张赠与给玲玲的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转移给了玲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而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本案中所赠与的标的是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因此其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玲玲和小张没有为赠与的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商品房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小张依法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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