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电子数据有些类似于传真件,而对于传真件,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还是认可的。“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应该和书证、物证差不多。”
实践中,电子数据已经作为证据在使用。比如说某年某月某日A在某论坛上发了个帖子,侵犯了B的名誉权,B就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到电脑旁去保存这份证据,然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司法去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电子数据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比证人证言更可信。因为电子数据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证人证言是产生纠纷后才获得的,容易受左右。
现在电子信息这么发达,QQ、微博、电子邮件等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很多商业活动。很多时候,这些记录往往才是案件的关键证据。
电子数据有些类似于传真件,而对于传真件,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还是认可的。“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应该和书证、物证差不多。”
但如果纯粹将QQ记录等作为证据来使用,可能产生很多问题。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电子数据在关联项上就有问题,没办法证明这个电子数据确实是某一个当事人作出的。“法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鉴定技术来识别这些证据,这个课题还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东西还有待总结。”
如果要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就要限制得非常严格。比如一个案子中,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过通过聊天和私信来磋商。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起来可能好一些。
全国人大民事委一位负责此次修法的专家表示,这次确实增加了电子数据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类别,因此电子邮件、QQ、MSN的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等是不是能够成为诉讼证据,还有待界定。该专家特别强调,这些电子数据必须是可以保存下来的,而且是需要经过核实,才能够成为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