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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47[字体: ] 
核心提示:电子数据成为证据,尽管即将在法律层面得到正式承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它如果想成为举证者在司法诉讼中最有力的“武器”,依然面临着真实性难认证的困难。这种情况下,提高技术保障和明确第三方认证机构,成为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的主要方向。
 
A司法机关不会轻易采纳
尽管实际操作中已有先例,但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被法院轻易采纳。杭州市民朱女士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闹心事,今年上半年,朱女士的爱人与下沙一家软

 

件公司在合作中发生纠纷,给朱女士的爱人造成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大量客户流失。事后,朱女士和丈夫将这家软件公司告上法庭。

我们有很多沟通都是在QQ上进行的。细心的朱女士想到了QQ聊天记录。她把有关的聊天内容都截屏下来提交到法院,却没有被法院采纳。我们找了很多机构,但人家都不愿意给我们鉴定。据朱女士回忆,当时法院告诉他们,只要能证明QQ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就可以当做证据,为此他们找过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甚至腾讯公司,但是都没有得到一个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说不是刑事案件不给鉴定,腾讯让我们找法务部,可电话一直打不进去。手里有证据却用不上,朱女士颇为无奈。
对于朱女士的遭遇,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凌斌觉得并不意外。可以使用不等于可以采纳。凌斌告诉记者,据他所了解的案子中,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的情况非常少。因为电子数据要想被法院认定为证据,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它的真实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真实性的认定非常难。比如一份QQ聊天记录,你怎么判定叫这个昵称的就是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关?即使身份认定,那么聊天内容是不是当事人所写,仍然有待商榷。
技术越发达,伪造的可能性越大。在凌斌看来,QQ号码申请方便,盗号情况也时有发生,它的聊天记录确实难辨真假。而当下流行的微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比如一条微博或私信,如何确定发布者就是举证者所指对象?其信息的真实性又有谁能担保?即使现在有了实名认证,但是因为它的不确定性,很难被直接当做证据使用。真假难辨的东西,谁愿意出面给你担保?对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凌斌并不看好。
B鉴定机构操作难度很大
记者也向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咨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能为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公证,至于它的真实性,因为是技术性的问题,不属于公证的范围。据这名工作人员透露,近些年他们的确作过一些电子邮件的公证,但是对于QQ聊天记录的公证则很少受理,一来是因为QQ聊天记录只能保存在本地电脑中,二来则考虑到QQ只是一个即时的聊天工具,随意性较大。
杭州市网络安全研究所是一所成立于2005年的网络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商,电子数据鉴定服务是他们的主要业务之一。该机构负责电子数据鉴定的工作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像他们这样具有资质的电子数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全国范围也只有四五家。
技术发展快得很,通过高科技手段作案的情况很常见。据黄先生透露,仅去年一年,他们受理的电子数据鉴定业务就达三四十件,其中大多是配合公安部门,为刑事案件作的鉴定。至于民事诉讼案件,个人找上门要求鉴定的情况并不常见。
先生表示,他们目前能够鉴定一份电子数据是否来自于某台电脑,同时还能查出电脑中某个文件的最后访问时间,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线索,但是,如果想确定一份电子数据有没有被篡改,他坦言:难度非常大。
不仅要了解电脑的服务器,还要看IP地址,以及数据库。黄先生解释,如果用户电脑中了病毒,QQ号码被盗或者微博账号被盗,这种情况下发出的信息是真是假很难判断。同时他也指出,举证方最好能拿出保存在对方电脑上的电子数据,因为如果只有举证方单方面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很难保证。
除了技术要求比较高,电子数据鉴定的价格要求也不低。黄先生告诉记者,电子数据鉴定的价格要根据鉴定难度的高低来定;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也是民事诉讼案中鉴定业务较少的重要原因。如果损失只有几万元,来鉴定也没什么意思。先生认为,电子数据鉴定对时间、技术以及精力的要求很高,它所花费的成本不是每个人都吃得消。
C技术保障成为关键环节
虽然电子数据的认定有点难,但是在律师们看来,民诉法修订案把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种类之一,也算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只要技术性的问题能够解决,还是可以被法院采纳的。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认为,电子数据能否被法院采纳,关键还是在于技术上能够鉴别它是否经过修改。同时,他也提醒大家,如果打算将来把电子数据当做证据之一,那么一定要及时保存,并且不要做任何修改。
而在凌斌看来,电子数据认证难的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不解决认证的问题,电子证据要当证据只能是纸上谈兵。凌斌建议,理论界和实践界应该尽快展开关于电子数据认证问题的研究。
说到认证,凌斌举了一个电子签名的例子。所谓电子签名,就是指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它就类似于手写的签名或印章,不仅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也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2004年,我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其中明确了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使得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有所保障。因此,凌斌认为,电子数据的认证可以借鉴电子签名的认证模式,明确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责任,确保有一个中立的机构为电子数据提供专业鉴定。
不过,凌斌也提醒大家,就算电子数据被法院采纳,并不等于一定能代表什么。因为在司法诉讼中,证据就像锁链一样,是一个相互印证的过程。如果你手头还有其他证据,那么电子数据可以让你原有的证据更加充分,但如果仅仅只有一个电子数据,很难成为有效的判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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