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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有利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 明明送了货,对方却硬说没收到?为此,张先生不得不想尽办法调取新证据。   最终,张先生找到了一份浙江省乔司监狱信息技术科出具的《采购合同》,一份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存储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才让这起销售合同纠纷尘埃落定。   《采购合同》中明确指出,被告已收到原告送至乔司监狱的货物(被告是乔司监狱配件及备件材料的采购中标单位),而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的花名册则证明了当时负责收货的陈某确实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买家耍无赖拒付货款
  张先生是杭州一家光纤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去年,杭州一家科技公司找上门,购买了总价为16万元人民币的网络设施器材优质光缆、光传输模块、光纤连接跳线,并签订了一份常规的销售合同。张先生履行了合同,送交了光缆,科技公司支付了货款6万元,之后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收货。
  为此,张先生向科技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杭州东方公证处的电话公证录音,证明科技公司总经理的确以“尚不需要”、“没地方存放”、“再等等”为由进行推诿。
  科技公司对拒绝收货的事实无法辩解,但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原告所说的已送达的价值6万元的光缆,并没有全部收到。以此为由,科技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双方的销售合同。
  明明送了货,对方却硬说没收到?为此,张先生不得不想尽办法调取新证据。
  最终,张先生找到了一份浙江省乔司监狱信息技术科出具的《采购合同》,一份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存储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才让这起销售合同纠纷尘埃落定。
  《采购合同》中明确指出,被告已收到原告送至乔司监狱的货物(被告是乔司监狱配件及备件材料的采购中标单位),而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的花名册则证明了当时负责收货的陈某确实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
  严密的买卖合同是防御“老赖”的第一步
  案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有没有送货,但在签订合同时,直接明确收货人就完全可以避免如此周折。
  当然,收货人确定之后也可能发生变化,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委托公证处进行录音公证。案件中的原告在产生纠纷后,及时求教于法律专业人士,赢得了这场官司。
  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在企业日常经济往来中最为常见,但纠纷的最主要问题还是多数企业对销售合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认为从网上下载一个即可随便套用。而多数网上下载的或者合同范本,其实并不完善,这种“拿来主义”隐藏着多处暗礁。
  一份相对完善的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也要防范对方故意设置骗局。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单据,尤其是送货和收货、往来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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