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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压塌仓库致货物毁损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运通公司应当提供适宜联手公司产品存储的仓储条件。从当时库房所处地理位置的降雪量来看,导致仓库倒塌的原因不应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且其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联手公司产品露天存放,因而造成毁损,对此造成的损失华运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华运通公司赔偿联手公司938528.4元。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上海遭遇十几年不遇的大雪,致仓库倒塌、货物毁损引发的仓储合同纠纷案。

  2007年6月1日,原告联手公司(化名)与被告华运通公司(化名)签订仓储配送合同书,约定联手公司委托华运通公司进行仓储、物流配送事宜,华运通公司提供常温库300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今年1月28日,用于储存联手公司物品的仓库发生屋顶倒塌,将库内部分饮料砸坏。次日,华运通公司向联手公司传真处理方案,称今年1月27日到28日,上海遭遇到了16年来未遇的雪灾,公司的项目仓库由于屋顶的积雪太重,将仓库屋顶压塌,将库内的货物压在下面。公司立即通知了相关保险部门,同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保证人员、货物的安全并加紧善后工作的处理来减少损失。

 

  联手公司认为被告库房倒塌,使其产品暴露在露天严寒下存放一周左右,致使产品受冻,造成产品质量变坏、无法销售,要求华运通公司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华运通公司辩称,仓库倒塌是属于不可抗力,联手公司要求其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运通公司应当提供适宜联手公司产品存储的仓储条件。从当时库房所处地理位置的降雪量来看,导致仓库倒塌的原因不应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且其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联手公司产品露天存放,因而造成毁损,对此造成的损失华运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华运通公司赔偿联手公司938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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