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燕与该单位签订的“定向生”报考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刘燕认为签订合同是该公司要挟所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王清华当初为读大学,刘燕(化名)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公司签订了定向委培协议,双方约定刘燕大学毕业后,回到该单位工作,刘燕将担保金3万元存入指定银行,作为定向就业的保证金。该协议同时约定,如刘燕大学毕业后不回该单位工作,则保证金划转给该单位。
然而4年后,大学毕业的刘燕拒绝回到签约单位工作,而且还要求签约单位返还自己当初交的3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刘燕称,4年前她签协议是被迫的,因为单位要挟不缴纳3万元的保证金,就不给发放大学录入通知书。同时,刘燕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就业协议签订的程序、主体和收取费用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为此,她将该单位告上法院,索要保证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燕与该单位签订的“定向生”报考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刘燕认为签订合同是该公司要挟所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刘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