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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 验收合格也应当付款

 [日期:2012-01-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与杨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建筑公司从冶金公司承包的研发基地工程2栋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杨某时,虽无建筑公司明确授权,但陈某在项目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研发基地工程项目部印章;且杨某在合同签订后实际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建筑公司应当知道陈某的分包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应作为发包人,就项目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杨某承担责任。

 

 案例:
  20057月,某冶金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经理部。200672日,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某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研发基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项目经理部将研发基地工程5栋楼的建安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
  2006713日,甲方陈某与乙方杨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揽的研发基地工程2栋楼建安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由陈某、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建筑公司研发基地工程项目部印章。
  此后,杨某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 20071030日通过竣工验收。为讨要工程欠款,杨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与杨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建筑公司从冶金公司承包的研发基地工程2栋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杨某时,虽无建筑公司明确授权,但陈某在项目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研发基地工程项目部印章;且杨某在合同签订后实际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建筑公司应当知道陈某的分包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应作为发包人,就项目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杨某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杨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项目承包合同无效。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建筑公司向杨某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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