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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注意事项(二)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6[字体: ] 
核心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六、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七、动产质押有说法

  对于汽车等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八、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九、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十、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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