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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留下30万借款怎么办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陈先生的借贷关系清楚,借贷事实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对外形成的债务,在无确凿证据证实属个人债务,且陈先生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企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了解,赵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2010130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给吴先生出具了一张50万借条,借款用于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5%,并按月支付。出具借条的当日,吴先生通过银行给陈先生转款50万元。从去年3月起到今20114月,陈先生分多次支付了利息,并归还了本金20万元。谁知,今年62日,陈先生在贵州省桐梓县境内遇交通事故死亡。
  陈先生不幸去世后,吴先生只好将赵女士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讨还剩下的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陈先生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完借款本息,仅偿还了2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尚余30万元借款及从201151日起的利息未偿还。先生诉称,赵女士作为陈先生的妻子,又是家庭财产的实际掌控者,这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庭上,赵女士辩称,自己从未得到由吴先生借款给陈先生的任何信息资料,吴先生主张的借款事实缺乏真实性。我不知道这事,我与陈先生系夫妻关系,但已分居9年,陈先生未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我不承担责任。
  赵女士还要求,对借条上的落款人先生”3个字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中批注此条视为原件下面先生签名字迹系陈先生本人亲笔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陈先生的借贷关系清楚,借贷事实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对外形成的债务,在无确凿证据证实属个人债务,且陈先生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企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是,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赵女士清偿欠吴先生的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11713日起至实际返还清借款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五计算的资金利息给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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