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刘某概不承认有过任何买卖猪的协议和交付事实,对于录音承认为自己所说,但抗辩说是自己喝酒后所说,所说的内容自己完全不知何意;抗辩说录音存在剪辑但又不要求对对方提供录音进行鉴定。但最后法官认定证据链佐证的买卖猪事实成立,刘某无法举出已经付款的任何证据,李某要求支付2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得到了法院认可。
2009年12月6日,刘某与李某达成了买卖母猪和小猪的口头协议,刘某用货车从李某家拉走了母猪6头,小猪24头和部分猪饲料,说资金困难延期再付货款,当即留下了出具的21950元欠条一张。后由于李某不慎丢失欠据,多次上门索要货款却遭拒付,只好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没有了欠条的李某出具了一份两次去刘某家讨要2万元货款的录音资料和几位邻居证明刘某当天拉走一车猪和饲料的证人证言,录音中刘某语言清楚、明确,说“你把条拿来我马上就给钱,没条就不给”、“是,我该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我家全有账”等内容。
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刘某概不承认有过任何买卖猪的协议和交付事实,对于录音承认为自己所说,但抗辩说是自己喝酒后所说,所说的内容自己完全不知何意;抗辩说录音存在剪辑但又不要求对对方提供录音进行鉴定。但最后法官认定证据链佐证的买卖猪事实成立,刘某无法举出已经付款的任何证据,李某要求支付2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得到了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