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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延误 乘客能否索赔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4[字体: ] 
核心提示: 孙某认为,飞机延误致使其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系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故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金900元。航空公司答辩称,其迟延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造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1323日,孙某乘坐某航班,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至厦门机场,正当飞机即将抵达目的地时,机上乘务人员通知,因大雾飞机改降福州机场。于是,孙某在机场逗留了十余个小时之后才到宾馆休息。次日早晨,航空公司派其他航班从福州机场起飞,于上午930分许将孙某等人送至厦门机场。
  孙某认为,飞机延误致使其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系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故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金900元。航空公司答辩称,其迟延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造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航空公司均确认天气是飞机延误的原因,而天气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故该原因引起的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约,况且,航空公司为了全体旅客的安全改降福州机场,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情形,也应当免责;另外,由于不同型号飞机的性能、功能等各不相同,故不能认为有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降落,该航空公司的飞机即具备降落的条件;最后,孙某虽然提供了其他航空公司赔偿的先例资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故对其损失金额难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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