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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情放弃担保有效吗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 在审理过程中,郭某称,当他去找朱某时,朱某不在,朱某的父亲同意替朱某还钱,但是要求郭某出具收据,并要在收据上写上还钱之后,郭朱之间再无纠纷,所负各种责任也一笔勾销。郭某没有多想就签字了。没有想到现在朱某拿出来做自己放弃他做担保人的证明。他感到十分冤枉。


        郭某诉称,2010年的时候经朱某介绍自己认识了王某,不久就在朱某的撮合之下借给王某两万元钱。碍于朋友情面,郭某只得答应,但是要求朱某做担保人。朱某同意,同时朱某自己也借了郭某一万元钱,约定两个月之后还款。哪知两个月之后,郭某发现王某踪迹全无;向朱某讨要欠款,朱某却说自己和债务没有关系,并拿出了郭某签字的放弃向朱某讨账的签字声明,郭某一下子就傻了眼。
    在审理过程中,郭某称,当他去找朱某时,朱某不在,朱某的父亲同意替朱某还钱,但是要求郭某出具收据,并要在收据上写上还钱之后,郭朱之间再无纠纷,所负各种责任也一笔勾销。郭某没有多想就签字了。没有想到现在朱某拿出来做自己放弃他做担保人的证明。他感到十分冤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因郭某存在重大误解,不能证明已解除朱某的担保关系。王某作为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又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且亦未超过保证期间,故朱某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遂判决朱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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