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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返还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领取应属于原告的7172元拆迁补偿款时不知情,系不当得利,经第三人说明情况及原告讨要,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系与辖区政府签订协议,第三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关责任显属不当。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172元及利息。
 
 原、被告均名叫李军,又是同村村民。2007年,原告与洛龙区古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农宅拆迁协议书”,乡政府将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分两次支付给原告,第一次支付17844元,第二次支付7172元。后第三人古城乡矬李村村委会在发放村民拆迁补偿款过程中,误将原告的7172元发放给被告之妻。被告同日另领取自家拆迁补偿款7000余元。原告索要未果,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领取应属于原告的7172元拆迁补偿款时不知情,系不当得利,经第三人说明情况及原告讨要,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系与辖区政府签订协议,第三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关责任显属不当。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17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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