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合同理论 >> 文章内容

名不副实 涉嫌欺诈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商家在自己的宣传海报上发布相关兑换购物卡信息,实际上就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且是针对广大顾客发出,如顾客认为符合要约所要求条件的,则该承诺行为成立,该合同即告成立,作为商家必须履行这个义务,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商家必须诚信履行自己的要约行为。
  在感恩节搞活动,回报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原本是个好事,但没想到卜蜂莲花商场竟然把感恩活动搞成了忽悠人活动。昨天,市民刘女士一大早就赶到商场参加活动,没想到却被告知活动条件有变动,而且变动还很大,与当初宣传的完全不一样。在卜蜂莲花商场一楼的投诉中心外,有20多名消费者围在那里讨要说法。商场发的宣传彩页说的是我们只要拿着2006年到2010年间,每年一张消费小票,就可以到商场领取1000元的购物卡。女士说,她来到商场后,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对商场内张贴的活动内容进行修改,临时贴上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每张小票要消费超过88元。而让他们更加难以接受的是,商场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活动条件的顾客可以参加抽奖,有5名幸运市民可以获得这1000元的购物卡。记者在商场内看到,一张活动宣传板上印着:老顾客感恩答谢日,顾客持当日购物小票及2006—20105张(每年一张)超市购物小票可到服务台换取1000元购物卡。而在这个宣传板下方,贴着一张条,上面写着:共5张发票,单张发票满88元。
律师说法
商家在自己的宣传海报上发布相关兑换购物卡信息,实际上就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且是针对广大顾客发出,如顾客认为符合要约所要求条件的,则该承诺行为成立,该合同即告成立,作为商家必须履行这个义务,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商家必须诚信履行自己的要约行为。如商家不能履行,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商家在海报上明确,该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那可以从宣传内容本身是否存有歧义来分析,如果没有歧义,商家的该种解释权没有意义,如果存在歧义,应根据作出不利于提供者利益的解释综合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的海报宣传条件和实际兑换条件不一致,有违商家诚信经营义务,涉嫌虚假宣传,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