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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无效 如何承担担责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9[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甲、吕某将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给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朱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大小进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作出了前述判决,即朱某赔偿137797.55元,贾甲、吕某连带赔偿115458.37元。
 
  20109月,贾甲、吕某共同出资修建位于镇雄县母享镇某村房屋,将二、三层打板工程发包给朱某。20112月,朱某雇佣贾乙等人参加施工,途中贾乙不慎从三楼摔倒。20115月,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贾乙遂于20116月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贾甲、吕某赔偿各项损失358779.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甲、吕某将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给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朱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大小进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作出了前述判决,即朱某赔偿137797.55元,贾甲、吕某连带赔偿115458.37元。
  无效民事行为是一种不产生相印法律后果和效力的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的行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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