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6月,在徐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用,徐律师多次催要,孙某却认为代理律师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没有参与最后执行活动,拒绝付款。
孙某于2008年承包了一家猪场,因与前承包人宋某部分财产交割不清引发争议。2010年3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所占财物。同年4月,孙某委托本案原告徐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约定代理费用为20000元,包括诉讼费用在内,如未能达到诉讼目的,将退还已收的前期费用。合同签订后,孙某先行支付5000元,徐律师按约在猪场张贴公告,催促相关权利人申报权利,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参与两次庭审,协助双方调解。
2010年6月,在徐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用,徐律师多次催要,孙某却认为代理律师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没有参与最后执行活动,拒绝付款。
建湖法院经认为,原告代理被告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活动,履行了主要工作职责,委托人应支付合理的报酬。并判决孙某酌情向徐律师支付代理费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