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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的出团通知中已写明紧急联系电话、领队的手机电话,并提醒刘先生夫妻携带电话、下车地点和大巴车号。原告二人并未听从,导致在没有找到集合地点时,无法与导游取得联系。但是,旅游公司在二原告走失后未第一时间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0617日,刘先生夫妻二人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北欧四国+峡湾 9+1天纯净自然之旅,共支付旅游费用36776元及小费。2010717日上午11时,他们夫妇随团在丹麦哥本哈根下车,自行游览。由于该地老城区的路都是斜的,他们迷失了方向,直至当天下午1时,才找到集合地点,但超过了原定集合时间,导游和旅行车已经离开。二人一边通过公用电话托北京朋友联系旅游公司总部,一边报警,但未果。后来,二人在一个华人导游的帮助下,过海关、乘轮渡辗转进入瑞典赫尔星堡。历经12小时,才见到了前来接人的导游和领队。刘先生夫妻称,在他们走失期间,曾被误会是脱团逃跑了。由于旅游公司未尽责,两人损失了未去景点的费用以及交通费两千多元。故起诉旅游公司,要求书面赔礼道歉、返还2810元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的出团通知中已写明紧急联系电话、领队的手机电话,并提醒刘先生夫妻携带电话、下车地点和大巴车号。原告二人并未听从,导致在没有找到集合地点时,无法与导游取得联系。但是,旅游公司在二原告走失后未第一时间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旅游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负担部分交通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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