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中介公司并未告知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仅提供了登记房主的户口本、死亡证明及房主妻子李女士的出售房产证明,即促成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主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房主妻子李女士无权单独处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诉讼期间房屋价格飞涨,王先生购房不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小心卖房人卖假房
如房产中介未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房产证验明正身;未审查待售房屋是否有抵押、出租或私搭乱建情形;未审查卖房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对于待出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未要求不在场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待出售房屋为遗产的,未要求全体继承人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出卖人授权他人办理居间委托手续的,未审查和留存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等。
上述信息一旦因房产中介疏于审查而出现虚假情形,往往成为房屋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价涨跌等因素而毁约的主要理由,此时,毁约方很可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代理手续不全等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拒付或要求返还居间费。上述情形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案例一】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处置遗产无效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中介公司并未告知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仅提供了登记房主的户口本、死亡证明及房主妻子李女士的出售房产证明,即促成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主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房主妻子李女士无权单独处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诉讼期间房屋价格飞涨,王先生购房不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案例二】承租人伪造卖房委托书骗取购房款
张小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登记房主并未到场,仅有房屋居住人赵某持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的授权委托书出现,张小姐对此提出质疑,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向张小姐解释说没有问题,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即可安全交易。后张小姐向赵某支付定金10万元,赵某从此一去不复返。经查,赵某原系房屋承租人,租期即将届满,其伪造授权委托书意在骗取购房款,中介公司未亲见房主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即力促张小姐与赵某交易,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小心中介虚构的假房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火爆、卖方占市场绝对主导的形势下,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争夺紧俏房源,常常在未取得客户独家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即排除对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或在客户仅作意向出售登记,尚未正式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网签操作,从而起到阻碍出卖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再进行代理
出售的目的;或实际控制性价比高的房源仅供房地产投资客买卖;或恶意“抢单”引发打架斗殴;或为打压竞争对手,雇佣网络写手编造或宣扬对手的负面新闻大肆进行炒作;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陈先生一直想在二手房市场淘一套中意的房子,改善一下住房条件。一天上午,陈先生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子,于是和网上发布房源信息的中介取得了联系。电话中,中介经纪人说得头头是道,可是半小时后当他赶到那家房屋中介时,对方只字不提这套房子,相反却拼命推荐其他房子。“我想看电话中
说的那套房子!”“这房子卖掉了,我有更好的房子向你推荐!”“打电话到现在才半小时,怎么这么快就卖掉了?”几经追问,陈先生此时才知道那房源信息是假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吸引购房者。
【案例二】自买自卖控制优质房源
2010年8月,王先生通过中介挂牌出售一套房屋,杨先生来该中介咨询,并对王先生的房子非常有兴趣。中介便联系王先生与杨先生签订了定金合同,杨先生支付王先生定金5万元,约定一个月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中介公司意外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了网上合同备案。中介业务员马上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并没有和其他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
原来,在2010年6月王先生曾经委托其他中介挂牌售房,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该中介为了独占王先生的这笔业务,竟然以业务员作为购房者制作了一份虚假合同进行网上备案,使王先生的房子不能通过其他中介交易。王先生马上联系原来的中介公司,要求撤销网上备案合同,但原来的中介公司不予配合。后因无法及时撤销网签,导致王先生无法与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为此双倍返还了杨先生的定金。
房产交易的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外部的空间;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议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屡禁不止提供了重要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