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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档案要赔偿

 [日期:2012-02-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警方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警方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警方赔偿刘某8万元。
 
     刘某从1977年起在北京低温设备厂工作,1991年被单位除名。199118日,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2010年,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刘某去警方查找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经丢失。因为没有档案,刘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认为,派出所作为其档案的实际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档案的保管情况。由于警方的过错,导致他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警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警方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警方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警方赔偿刘某8万元。
  一审判决后,警方服判,但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补办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等并非法院及警方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刘某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需要警方配合的时候,警方应予以最大限度的配合。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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