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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工友身亡属于工伤吗?

 [日期:2012-02-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6[字体: ] 
核心提示: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于是在今年5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例】
  李诚生前在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8628日中午,下班后的李诚约上工友小任和小孙,一起到附近的鸭河口水库游泳。

  据小任回忆,他们游泳期间,平时不谙水性的小孙不慎滑入深水并沉入水底。李诚迅速向小孙游去,也潜入水底,并把小孙托出水面。然而忙乱之中小孙两手死死抓住李诚不放,结果两人一起又沉了下去。最后,耗尽体力的李诚沉入水中,失去生命,而小孙则逃过一劫。

  事后,李诚被授予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考虑到李诚是为救工友而身亡的,2008729日,中南公司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申请,希望认定李诚的行为为工伤,同时基于李诚的家庭现状,中南公司与李诚家人达成协议,承诺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认为李诚是在私人活动中救人遇难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0614日作出了李诚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申请工伤遭拒后,李诚的家人又向南阳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与社保局的看法一致。

  【官司】两审官司讨得名分

  李诚家人认为,社保局的认定与《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不符,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遂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局认定李诚的行为为工伤。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于是在今年53日作出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社保局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向南阳市中院提起诉讼,109日,南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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