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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房子能否过户

 [日期:2012-02-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6[字体: ] 
核心提示:李先生为省过户费放弃过户,自身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查封。如果没过户是由卖家造成的,李先生不存在过错的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则不得查封该房产。如今,李先生究竟能不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关键还要看法院如何执行。
 
     1998年,李先生花了30800元从赵女士手里买了这套房子。李先生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房款,接着拿到了房屋钥匙,一家人搬了进去。
  3年后,李先生和赵女士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由李先生承担过户费。后来,他们去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表格都填好了,李先生却打了退堂鼓,他为了省下过户费,决定放弃过户。
  一晃过去了10年,李先生早忘了房子过户的事。没想到,住了13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卖房人赵女士和丈夫这些年来做生意欠了不少债。1年前,她丈夫因车祸突然去世,债主们纷纷追债,还把赵女士告上法院,并申请查封他们名下财产。
  因为没过户,李先生住着的这套房子,至今仍在卖房人名下,自然在法院查封财产之列。
  李先生私下找过赵女士,要求协助办理过户,但赵女士也很无奈,房子已被查封了,她也没办法。
   李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庭后,法院调查发现,当初的房屋买卖行为的确发生了,李先生一家也一直住在该房屋。于是,判定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驳回他的过户请求。因为房子被查封,根本无法过户。李先生后悔莫及,一脸的无奈。
  律师解析
  李先生为省过户费放弃过户,自身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查封。如果没过户是由卖家造成的,李先生不存在过错的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则不得查封该房产。如今,李先生究竟能不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关键还要看法院如何执行。
  像这种情况,究竟优先保护李先生还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要综合多种因素裁决,比如原房主欠债与卖房的时间先后,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物权法》第9条、第1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未过户、未办理变更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说,房屋的权利人仍然是赵女士,李先生虽已付清房款且实际居住,并不等于获取了房屋产权。

  律师提醒,如今房产新政中,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提高征税。该政策下,也许会有一些购房者为了逃避征税,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却不过户。其实,这样会有很多潜在的麻烦和危险,无论卖房人什么时候涉及债务纠纷,房子作为其名下的财产随时可能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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