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于2011年2月下发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将交易房屋高价卖给他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出售房屋溢价部分应属于原告经济利益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及交易安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四万元及佣金一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2010年4月,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夫妇一房二卖,恶意毁约,要求被告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和佣金六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份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夫妇于2010年1月11日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交易价为一百万元,原告张某某先向被告支付二万元定金、向中介支付一万元佣金,待被告将交易房屋的房产证办下来后即和原告办理过户。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取得房产证,却在3月22日将该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得到房屋价款123万元,第三人已于2010年4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及中介于2010年4月11日、13日二次找被告协调进行交易,但被告只讲房子不买了,要自住,要求解除合同,隐瞒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的真相。原告4月底起诉,开始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保全房屋时才发现房屋已经过户,无奈只有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于2011年2月下发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将交易房屋高价卖给他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出售房屋溢价部分应属于原告经济利益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及交易安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四万元及佣金一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被告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8月4日下发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