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分析:从法律性质上说,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租赁权在同等条件下亨有优先购权,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而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
2009年周某与其按份共有人蒋某将两间房屋出租给杜某,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5000元,租期5年。2011年周某因自已在外地工作,要将房屋自已所有部分出售。蒋某与杜某均认为自已有优先购买权,愿意购买属于周某所有部分的房屋,但是谁更有优先购买权呢?
分析:从法律性质上说,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租赁权在同等条件下亨有优先购权,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而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我国民法一般理论,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优先债权。共有人与承租人之间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因此在同等条件下蒋某亨有优先购周某房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