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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交房追究违约金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中,刘先生虽未与开发商约定违约金数额,但依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案例:
  刘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1230日。到了交房日,刘先生找开发商要房,开发商却告知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要等维修好以后再交房,直至2011615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由于交房时间延期了5个多月的时间,刘先生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却没有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标准。。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遇到开发商重大违约的情况,通常可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二是继续履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者并用总额要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本案中,刘先生虽未与开发商约定违约金数额,但依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可以要求开发商依照该标准支付违约金弥补刘先生的损失,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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