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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成中介"吐"佣金

 [日期:2012-02-1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专业中介机构,本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原告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佣金,并无不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专业公司,除了要如实提供房地产信息、协调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应包括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只有在完成系争房屋的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收取全额佣金。
何先生一家看中了大宁路上一套房子,想买下改善居住条件。签完居间协议后,签订买卖合同前,正好赶上“限购令”出台,“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根据规定何先生家应该属于三套房,无法贷款,但中介拍胸脯打保票说贷款没问题。何先生一家轻信中介,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因为贷款受阻不能继续履约。何先生一家因违约赔了卖家5万元,同时支付中介上下家佣金共2万元。

在房产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何先生一家和上家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和佣金。履约期间,何先生家中一人属限制购房人员,无法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限购人与售房人黄先生签订解约协议,赔偿卖家黄先生5万元,并代卖家黄先生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款清后卖家黄先生退还何先生购房首付款40万元。

何先生及家人事后觉得自家不应该赔偿并支付佣金,于是把卖家和中介一起告上法院。

审理中,何先生及家人认为:首先买卖合同上有四人签名,而解约协议上只有其中一人签名,只能代表限购人自己的意思,且在签订协议时卖家黄先生有威胁的语言,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当时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第三套房屋不能贷款,而房产中介公司勾结银行信贷员,竟要求何先生和妻子假离婚;最后,签约期间何先生多次询问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贷款,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给出肯定的回答。履约不能是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但由于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房产限购令的细则的颁布,致使原告购房受限,原告与被告售房人黄先生对此均未预见。限购人虽然与黄先生签订了解约协议,但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事后,其他权利人既未同意也未追认解约协议。从原告与被告黄先生履约的过程来看,双方的行为均无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房款,尚属合理。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专业中介机构,本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原告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佣金,并无不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专业公司,除了要如实提供房地产信息、协调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应包括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只有在完成系争房屋的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收取全额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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