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手机短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问:
我与杨某是朋友,2010年6月27日和2010年8月14日我分别借给杨某5000元和6000元钱,未打借条,说好9月份还钱。我于2010年10月1日和2010年10月7日两次催其还钱,杨某一直拖着不还,我想起诉他,没有借条和直接证人,但有我给他账户打款的银行详单和在2010年6月27日至2010年10月7日我们之间用手机所发的短信,短信内容能清楚证明他借钱及他希望宽限一段时间再还,我们二人的手机号一直都未换,而且与我发短信的手机号可以证明是他的。我们之间的短信在起诉时能作为证据吗?
答:
手机短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