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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取款余款被盗 发卡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跨行取款余款被盗 发卡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工行某支行向田某发行的牡丹灵通卡上有“银联”标识,能在具有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银行进行跨行交易。本案中,农行某支行与田某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作为工行某支行的代理行与工行某支行存在委托关系,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方即工行某支行承担。田某因在农行某支行使用自助设备而与银行发生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当以发卡行工行某支行为合同当事人。田某要求农行某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007年3月3日,田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09年5月24日20时05分、22时01分,犯罪嫌疑人两次在农行某支行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设备,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9时35分、21时46分,犯罪嫌疑人取出其安装的设备。

  5月25日19时左右,田某使用上述牡丹灵通卡在农行某支行的上述ATM机取款1000元,卡内余额为42049.18元。几天后,田某在查询自己牡丹灵通卡时发现存款仅有67.18元,其余41982元已经取走。田某到工行某支行查询,从该行打印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5月28日,其账户存款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多次支取,并收取了异地手续费,共计41982元。5月30日田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但尚未侦结。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行某支行和工行某支行给付存款及利息。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工行某支行向田某发行的牡丹灵通卡上有“银联”标识,能在具有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银行进行跨行交易。本案中,农行某支行与田某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作为工行某支行的代理行与工行某支行存在委托关系,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方即工行某支行承担。田某因在农行某支行使用自助设备而与银行发生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当以发卡行工行某支行为合同当事人。田某要求农行某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牡丹灵通卡系工行某支行向田某出具的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工行某支行有义务保障田某在正常使用该卡时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田某对密码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而工行某支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工行某支行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点评:

  工行某支行与农行某支行均系银联组织成员,农行某支行并非本案中与田某建立存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之所以凭田某出示的具有“银联”标识的牡丹灵通卡及相应密码,通过ATM机向田某支付存款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是因其接受工行某支行的委托。至于农行某支行提供的不安全ATM机导致田某存款丢失的责任,系农行某支行与工行某支行之间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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