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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过消费者,商家就能免责吗?

 [日期:2012-03-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提示过消费者,商家就能免责吗?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磁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窀,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该超市不能以店堂告示为借口,拒不退货,并且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社会热点
许峰(化名)到自己家所住的小区对面的超市里购买生活用品。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黄色告示牌就映入眼帘,上面赫然写着“购买请谨慎,本店所售商品概不退换”一行大字。许峰看到警示牌,并未太在意,推了辆购物车,便在超市转悠起来。他来到卖酸奶的货架旁,拿起平常所买的老牌子,想都没想就放到了购物车里,但是拿回家儿子喝完一袋后就开始闹肚子,这时,许峰发现酸奶已经变质。许峰立刻提着酸奶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可是超市经理却认为不能退货。因为超市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那么商家提示过消费者,就能免责了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该超市卖给许峰的酸奶已过保质期,显然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另外,在我国法律关于销售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不允许销售者事先声明免除。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磁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窀,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该超市不能以店堂告示为借口,拒不退货,并且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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