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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日期:2012-03-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3[字体: ] 
核心提示: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瑾单。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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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先生于2008年9月】6日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个燃气热水器,想等新居装修完毕后安装。9月19日,热水器送到,齐先生想反正现在也不装,于是没有打开检查调试就签收了。10月5日,齐先生新居装修完毕装上热水器,可是使用时却发现不能打火。齐先生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声称购买已超过15天,不予退换:齐先生有权要求退换吗?
指点迷津
齐先生有权要求退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在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瑾单。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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