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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日期:2012-03-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确实有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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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3月10日交货,乙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甲支付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发现乙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乙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甲决定暂不向乙交货。3月10日后乙见甲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指点迷津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确实有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扭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彤。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当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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