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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吗?

 [日期:2012-03-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220[字体: ] 
核心提示: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尽管图书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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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图书公司欲出版一本新书,便委托某调查公司对该方面的图书作市场调查分析。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调查公司将调查到的信息以数据分析的形式交给图书公司,图书公司支付其2万元费用,先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调查完成后一并支付。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一方违约,承担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诃后图书公司暗中检查发现,该调查公司有欺瞒行为,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也不积极,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调查费,而调查公司却以图书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那么,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指点迷津
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尽管图书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而对于调查公司付出的劳动,图书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存在欺瞒并由此导致调查结果无意义的话,则无须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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