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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注意什么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购买二手房注意什么。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中,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争夺紧俏房源,常常在未取得客户独家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即排除对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或在客户仅作意向出售登记,尚未正式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网签操作,从而起到阻碍出卖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再进行代理出售的目的,或实际控制性价比高的房源仅供房地产投资客买卖;或恶意“抢单”引发打架斗殴;或为打压竞争对手,雇佣网络写手编造或宣扬对手的负面新闻大肆进行炒作;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小心卖房人卖假房
市民张小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登记房主并未到场,仅有房屋居住人赵某持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的授权委托书出现,张小姐对此提出质疑,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向张小姐解释说没有问题,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即可安全交易。后张小姐向赵某支付定金10万元,赵某从此不见踪影。原来赵某系房屋承租人,租期即将届满,其伪造授权委托书意在骗取购房款,中介公司未亲见房主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即力促张小姐与赵某交易,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据记者了解,房产中介疏于审查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往往为房屋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如房产中介未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房产证验明正身;未审查待售房屋是否有抵押、出租或私搭乱建情形;未审查卖房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对于待出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未要求不在场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待出售房屋为遗产的,未要求全体继承人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出卖人授权他人办理居间委托手续的;未审查和留存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等。上述信息一旦因房产中介疏于审查而出现虚假情形,往往成为房屋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价涨跌等因素而毁约的主要理由。此时,毁约方很可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代理手续不全等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拒付或要求返还居间费。上述情形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小心中介虚构的“假房”
有的房产中介为了抢生意,自行编造房屋出售信息,垄断房源,实行不正当竞争。
省城市民陈先生一直想在二手房市场淘一套中意的房子,改善一下住房条件。他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于是和网上发布房源信息的中介取得了联系。电话里中介经纪人说得头头是道,可是半小时后当他赶到那家房屋中介时,对方只字不提这套房子,相反却拼命推荐起其它房子。“我想看电话中谈的那套房子!”“这房子卖掉了,我有更好的房子向你推荐!”“打电话到现在才半小时,怎么这么快就卖掉了?”几经追问,陈先生此时才知道那房源信息是假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吸引购房者。
据记者调查,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中,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争夺紧俏房源,常常在未取得客户独家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即排除对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或在客户仅作意向出售登记,尚未正式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网签操作,从而起到阻碍出卖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再进行代理出售的目的,或实际控制性价比高的房源仅供房地产投资客买卖;或恶意“抢单”引发打架斗殴;或为打压竞争对手,雇佣网络写手编造或宣扬对手的负面新闻大肆进行炒作;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买房时要小心“假房陷阱”
房产交易的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外部的空间;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议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屡禁不止提供了重要的助力。
据记者了解,房产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落实、市场交易的诚信安全进行等都构成极大的阻碍,且严重侵犯了房屋买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治和防范房产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刻不容缓。
当前形势下,应该严格房产中介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中介公司等级评定和信用档案制度,推动房产中介市场优胜劣汰,为售房者、购房者提供区分良莠的依据。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房产中介经纪人业绩档案制度,通过对经纪人的业绩的公开查询,实现对经纪人的动态监督,从而提升经纪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有效增加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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