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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院”签字能免责吗?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字体: ] 
核心提示:“自动出院”签字能免责吗? ·本案涉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存有以下不足:第一,头颅CT检查不及时;第二,病情变化记录不及时;第三,对症治疗有欠妥之处。包某到甲医院救诊,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包某的诊治时间,导致其病情加剧。且在包某的丈夫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原告在病历上签下“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会热点
  ·包某因头疼、恶心去甲医院寻诊。医院给予了降压、输液等简单处理,在输液过程中,包某仍说头疼剧烈。经检查包某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鉴于患者神智开始不清、病情持续恶化,包某的丈夫要求为其转院,该医院要求包某的丈夫签下“自动出院”后,将患者转至乙医院救治。乙医院诊断后告知包某的丈夫:包某已形成脑疝,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有随时可能死亡的危险,治疗费用大,疗效极差。包某的丈夫遂将包某送回甲医院医疗。三天后包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包某的丈夫向该市区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但是甲医院却认为是患者家属自动要求转院的,与自己无关,那么“自动出院”签字就能免责了吗?
指点迷津
   ·本案涉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存有以下不足:第一,头颅CT检查不及时;第二,病情变化记录不及时;第三,对症治疗有欠妥之处。包某到甲医院救诊,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包某的诊治时间,导致其病情加剧。且在包某的丈夫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原告在病历上签下“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包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甲医院相对可以减轻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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